二代红砖泛霜试验箱实验步骤
a. 将实验组的砖样分别直立于5个浅盘中,往前盘中注入水面高度不低于20mm的蒸馏水,用有机玻璃或塑料薄膜覆盖在浅盘上,并将砖样通过有机玻璃或塑料薄膜上留有的长方形孔暴露在外面,记录时间。
b. 砖样浸在盘中的时间为7天。开始1~2天内经常加水以保持盘内水面的高度。在这7天内要求室内温度控制在16~32℃,相对湿度为30~70%。
c. 7天后将试验组和对照组砖样同时放入烘箱内,温度恒定在110~115℃,连续干燥24小时后取出冷却到常温,检查并记录泛霜程度。
6.5.4 二代红砖泛霜试验箱泛霜程度的划分
无泛霜:实验组与对照组砖样对比无差别。
轻微泛霜:实验组砖样表面出现不明显的蒙蒙一层霜膜。
中等泛霜:实验组砖样表面出现明显霜膜,或顶面及其棱角有白霜出现。
严重泛霜:砖样表面起砖粉、掉屑或脱皮。
砖瓦试验箱,自控砖瓦泛霜试验箱,数显泛霜箱石灰爆裂试验6.6.1 实验设备
蒸煮箱一台、不锈钢尺一把。
6.6.2 实验步骤
a. 检查试样,将不属于石灰爆裂的外观缺陷作标记。
b. 将砖样平行侧立安放于蒸煮箱内的篦子板上,砖样间隔不小于50mm。箱内水面高度应低于篦子板40mm。
c. 将水加热至沸腾后蒸1小时,停止加热4小时后揭盖取出。
Q/03 QHJ002—2007
d. 检验每块砖面上因石灰爆裂形成的外观缺陷,并记录其尺寸,以毫米计。
砖瓦试验箱,自控砖瓦泛霜试验箱,数显泛霜箱吸水率试验6.7.1 实验设备
烘箱一台、台秤一台、蒸煮箱一台。
6.7.2 实验步骤
a. 将5块砖样在常温水中浸泡24小时。
b. 浸泡后的砖样在110~115℃的烘箱中烘干到恒重。除去粉尘后称重,即为干重量。
c. 将称重后的砖样趁热侧立于蒸煮箱底部的篦子板上。板距箱底不得少于20mm,箱内水面应高于砖样上表面50mm,且砖样间距不得少于10mm。
d. 砖样在沸水中煮沸3小时后取出置于流水中冷却至常温,冷却时间不得少于0.5小时。将砖样取出,用湿毛巾把表面的水擦去立即称重。称重时由砖样毛细孔中渗出于称盘中的水之重量,亦应计入砖样吸水重量中,即为湿重量。
6.7.3 计算
a. 砖样的吸水率X(%)按下式计算(精确至0.1%):
式中 W1——砖样的干重量,g;
W2——砖样的湿重量,g。
b. 吸水率以5块砖样实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
砖瓦试验箱,自控砖瓦泛霜试验箱,数显泛霜箱质量验收7.1生产厂向供货单位供应产品时,必须提供质量合格证明书。
7.2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应注明厂名、证书字号、发证日期、砖等级、Q/03 QHJ002—2007标号、耐久性试验是否符合要求,试验报告的字号,并由检验科(股)长签章。
7.3 砖厂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一成品车间在下列规定时间内至少对产品抽样试验一次。
7.3.1 年产砖达1000万块以上时
外观检查 每天 石灰爆裂试验 半月
吸水率试验 7天 泛霜试验 1月
标号 半月 抗冻试验 1年
7.3.2 年产砖小于1000万块时
外观检查 每天 石灰爆裂试验 1月
吸水率试验 1月 泛霜试验 3月
标号 1月 抗冻试验 1年
7.4 砖厂在生产工艺或原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7.3的试验。
7.5 如购货单位对质量提出异议时,可会同生产厂委托质量监督检验单位进行复验。
7.5.1 外观质量的复验应在砖厂内进行,按6.1取样。将200块砖样分两组(每组100块)进行检查。两组砖样中检出的不合格砖数之差,一等砖中不得超过5块,二等砖中不得超过7块,否则须再检查一次。然后将四组检查结果进行平均,作为该批砖的混等率。
7.5.2 物理力学的复验,砖厂可与用户共同取样委托检验单位进行。复验工作中,若对取样的代表性和实验结果有怀疑,允许再进行一次复验,抽样数量加倍,作为zui后判定质量的依据。
8 堆放和运输
8.1 砖应按等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8.2 每堆砖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应该相同,生产日期应该相近。
8.3 装卸时应避免碰撞摔打,卸货时不许采用翻斗车倾卸。